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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6-30    点击:

太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科大学字〔201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

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固定岗应于开学初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临时岗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安排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薪酬每月3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